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
第六十六条 市、县(区)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。
第六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。
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
第六十八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,或者凭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试资格、加分资格、录取资格的,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;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,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,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。
第六十九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,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处理。
第七十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作弊行为,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。
第十三章 附 则
第七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《关于做好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陕招办〔2012〕44号)执行。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《关于做好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陕招办〔2013〕6号)执行。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《关于印发201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陕招办〔2012〕40号)执行。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执行。公安院校、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。
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办负责解释。
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室
2013年5月13日